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27號
CTDV,108,司促,14627,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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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依芳 
債 務 人 林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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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