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桓嘉
債 務 人 許財元
債 務 人 林秝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桓嘉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許財元、林秝如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43,477元整。依教育部核定
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就學貸款公告利率按月償付利息,自離
效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㈡詎債務人許桓嘉徐學程結束前未按月償付利息,累計已計未
收利息575元,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36,299元,合計應償還36,874元,並以其中
36,299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財元、林秝如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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