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82號
CTDV,108,司促,1448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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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葉庭佑 

債 務 人 葉漢祥 

債 務 人 蘇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
  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
  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
  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葉庭佑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葉漢祥、蘇
  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5筆,共計新臺幣232,4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庭佑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8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5,041元及
  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葉漢祥蘇秀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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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