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8號
債 權 人 李國榮
債 務 人 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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