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78號
CTDV,108,司促,14478,201911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8號
 
債 權 人 李國榮 


債 務 人 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