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62號
CTDV,108,司促,14162,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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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千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 務人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附 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該裁定於108 年10月29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 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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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