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1號
CTDV,108,勞訴,21,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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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62,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6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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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