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62,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6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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