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8號
CTDV,107,重訴,168,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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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凌金霞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王宣童即王雅慧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歐乃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
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蕭
承信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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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