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4號
CTDV,106,重訴,124,2019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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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胤鴒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瑞霖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致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 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提 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14,792元,經本院於108年10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108年 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108年 10月31日民事查詢簡答表1份可考,故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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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