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尤文斌
被 告 張君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刑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74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張君毅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74號號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尤文 斌起訴被告部分,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五、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 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朱盈吉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