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561號
CTDM,108,聲,1561,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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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銘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銘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 8 年2 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78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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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