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40號
CTDM,108,聲,1340,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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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威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威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威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 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 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 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 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 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 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 衡平原則。其次,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 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 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 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 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 (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 及104 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裁判要旨參照)。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9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 中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8 罪,曾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59 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 裁定、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 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8 部分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8 年9 月17日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 為憑,是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 揭說明,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8 罪曾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 年7 月,加計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11月)。復衡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犯罪 時間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8 、 9 所示之罪固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確定 判決宣告之刑期亦未逾6 個月,本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 表編號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自毋 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雖 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 上開說明,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亦併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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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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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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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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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2月19日下午3時20│
│ │ │ │分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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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
│度及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2723號 │年度速偵字第1974號 │年度毒偵字第6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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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本院 │屏東地院 │本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64號 │106年度簡字第2243號 │107年度簡字第1065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 │107年4月19日 │107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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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本院 │屏東地院 │本院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64號 │106年度簡字第2243號 │107年度簡字第10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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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4月24日 │107年5月26日 │107年6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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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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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3319號 │年度執字第3824號 │年度執字第48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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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8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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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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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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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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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1日12時15分回│107年1月20日 │106年11月23日凌晨0時20│
│ │溯120小時內某時 │ │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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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
│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912號、第1│年度毒偵字第912號、第1│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 │
│ │065號 │0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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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107年度簡字第1504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7月18日 │107年7月18日 │10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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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107年度簡字第15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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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8月7日 │107年8月7日 │107年8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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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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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6005號 │年度執字第6005號 │年度執字第5309號 │
│ ├───────────┴───────────┴───────────┤
│ │編號1 至8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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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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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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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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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0日 │106 年12月18日回溯72小│
│ │ │ │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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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
│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62號 │年度毒偵字第162號 │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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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107 年度簡字第26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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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3日 │108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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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107 年度簡字第2627號 │
│ ├────┼───────────┼───────────┼───────────┤
│ │判 決│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3日 │108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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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執字第6269號 │年度執字第6270號 │年度執字第4752號 │
│ ├───────────┴───────────┤ │
│ │編號1 至8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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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