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415號
CTDM,108,簡,241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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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漆健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0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漆健翔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漆健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8月19日23時許 ,騎乘128-HVH號機車至高雄市○○區○○街00號王國楨住 處前,竊取王國楨所有置放於門口之蘭花種苗盆栽5株。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漆健翔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楨於警詢之指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監視影像光碟1片、擷取照片 14張及扣押物照片2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正 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且被告前已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 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寬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仍不知警惕,再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實應 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所竊財物 之價值,為警查獲後已將扣案蘭花種苗盆栽5株交由王國楨 領回,是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之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竊得之蘭花種苗盆栽5株業經發還等 情,已如前述,該犯罪所得既已發還告訴人,則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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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