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5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緝字第513
號、108 年偵字第458 號、108 年度偵字第1199號),暨移送併
辦(107 年度偵字第4903號、107 年度偵字第5458號、108 年度
偵緝字第188 號、108 年度偵字第6447號),本院合併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張惠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惠萍雖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為掩飾其不法行 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手機門號 作為實施詐騙犯行之聯繫工具,或使用他人存款帳戶供詐欺 犯罪後收受被詐騙人匯款所用,藉以逃避查緝,竟仍以縱有 人持其手機門號、存款帳戶作為詐騙犯罪工具,仍不違其本 意之幫助犯意,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06 年9 月16日至9 月24日期間之不詳時、地,將其 於106 年9 月11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同年9 月12日、9 月16日向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申辦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 恩」之男子,再經「小恩」將之交予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 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電話,分別施詐術詐 騙許素珠、劉嘉惟、鄧亦媜、許文娟、黃志祥、陳韋銘、陳 宛昀、劉榮宗、陳琦珊、張明燁、曾翠芬、張書愷、許季庭 、方俐閔、邱政閔、吳柏寬,致其等均陷於錯誤,遭詐騙得 逞(各被害人遭詐騙時間、方式、遭詐騙金額、匯入人頭帳 戶均如附表一所示)。
㈡於107 年6 月25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青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在不詳地點,交予名為「賴星翰」之真
實年籍姓名不詳男子,再經「賴星翰」將之交予詐騙集團使 用,騙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施術詐騙蕭永享、徐先帝、吳廣治,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各被害人遭詐騙時間、方式、遭詐騙金額,均如附表二所 示)。
二、案經蕭永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徐先帝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及許素珠訴由台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陳請台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暨劉嘉惟、黃志祥、陳韋銘、陳宛昀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報告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劉榮宗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陳琦珊、張明燁、曾翠芬、 許季庭、方俐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 ,經檢察官及被告張惠萍於審理程序時,均分別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審易卷第315 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 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白承認(審易卷第359 至37 3 頁、第381 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足認被告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㈠108 年度偵緝字第513 起訴部分
證人及被害人許素珠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第25至 25頁反面)、證人張立展(本案人頭帳戶所有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第16至17頁、偵字卷5849號卷 第23至24頁背面)、遠傳電信107 年5 月16日函文檢附 0000000000門號申請人相關資料(偵字第4784號卷第13至33 頁)、0000000000門號雙向通聯紀錄(霧峰分局警卷第3 至 13頁)、許素珠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霧峰分局警卷
第28頁)、許素珠匯款至張立展所有安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第23至24頁)在卷可參。 ㈡108 年度偵緝字第188 號併案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劉嘉惟、鄧亦媜、許文娟、黃志祥、陳韋銘、 陳宛昀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偵字第16870 號卷第37至38 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4頁、第46至48頁、第50至52頁、 第53至54頁)、證人施佑霖(本案人頭帳戶所有人)於警詢 、偵查之證述(偵字第16870 號卷第5 至17頁)、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0日函文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 申請人基本資料、0000000000號門號雙向通聯記錄(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165 至166 頁、第169 頁、第61頁)、被害人 劉嘉惟線上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擷取畫面(偵字第16870 號卷 第87頁)、被害人鄧亦媜線上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及其與 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偵字第16870 號卷第 91至93頁)、被害人許文娟之線上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及 其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偵字第16870 號 卷第94至95頁)、被害人黃志祥線上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 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06 至110 頁)、被害人陳韋銘線上轉帳交易明細擷 取畫面(偵字第16870 號卷第80頁) 、被害人陳宛昀之帳戶 交易明細、線上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及陳宛昀與詐騙集團 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偵字第16870 號卷第67至78頁 )、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06 年10月12日函文檢附施佑霖 所有帳號00000000000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0000 0 號卷第57至59頁)。
㈢107年度偵字第5458號併案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劉榮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岡山分局警卷 第11至12頁、偵字第5458號卷第35至36頁、第38頁)、證人 張進忠(本案人頭帳戶所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岡 山分局警卷第3 至6 頁、偵字第5458號卷第36至38頁)、遠 傳電信公司108 年2 月11日函文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 人基本資料(偵字第5458號卷第75至97頁)、門號00000000 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岡山分局警卷第18頁)、被害人劉榮 宗之匯款申請書(岡山分局警卷第13頁)、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31日、107 年11月5 日函文檢附 107 年11月05日函文檢附張進忠所有帳號00000000000 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岡山分局警卷第14至17頁、偵字第5458 號卷第49至51頁)。
㈣107年度偵字第4903號併案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陳琦珊、張明燁、曾翠芬、許季庭、張書愷、
方俐閔、邱政閔、吳柏寬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左營分局 警卷第277 至279 頁、第339 至341 頁、第471 至473 頁、 第483 頁、第499 頁、第509 至511 頁、第520 至522 頁、 第533 至535 頁)、證人郭建甫(將其胞弟郭英仲所有三個 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者)於警詢之證述(左營分局警卷第6 至10頁)、證人郭英佑(本案人頭帳戶所有人)於警詢、偵 查中之證述(左營分局警卷第36至38頁、偵字第4903號卷第 161 至163 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左營 分局警卷第19頁)、被害人陳綺珊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轉帳 交易明細表影本(左營分局警卷第281 頁)、被害人張明燁 之國泰世華銀行ATM 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左營分局警卷第 34 4頁)、被害人曾翠芬之華南銀行ATM 轉帳交易明細表影 本(左營分局警卷第474 頁)、被害人許季庭之郵局ATM 轉 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左營分局警卷第485 至486 頁) 、被害 人張書愷之郵局ATM 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左營分局警卷第 501 頁) 、被害人方俐閔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轉帳交易明細 表影本(左營分局警卷第512 頁)、被害人邱政閔之台新銀 行ATM 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左營分局警卷第523 頁)、被 害人吳柏寬之台新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左營分局警 卷第536 頁)、郭建甫將郭英仲所有本案人頭帳戶以宅配方 式寄出之顧客收執聯影本(收件人為彭宇彬)(左營分局警 卷第11頁)、郭建甫與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對話擷取畫面( 左營分局警卷第12至15頁)、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 年12 月6 日函文檢附郭英佑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左營分局警卷第599 至604 頁) 、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3日函文檢附郭英佑所 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左 營分局警卷第605 至611 頁)。
㈤108 年度偵字第458 號、108 年度偵字第1199號起訴部分、 108 年度偵字第6447號併案部分
證人蕭永享、徐先帝、吳廣治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三民 第二分局警卷第3 至6 頁背面、龍潭分局警卷第56至58頁、 、他字第4850號卷第49至49頁背面、第94至95頁、99至100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29日函文檢 附被告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龍潭分局警卷第39至46頁)、被害人蕭永享之元大銀行國 內匯款申請書影本(三民第二分局警卷第7 至8 頁)、被害 人徐先帝之台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 本(龍潭分局警卷第74至78頁)、被害人吳廣治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他字第4850號卷第89
頁)。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考)。是以,如 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 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件被告提供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 項,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金融機關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 以詐術之行為,而僅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 力無訛。
㈡核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所為分別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詐欺取財罪之幫 助犯。被告以一行為分別交付上開行動電話予他人使用,同 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之16名被害人為詐欺取 財犯行、被告以一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同時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3 名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 行,均係一行為觸犯同種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分別交付行動電話與金融帳戶 所為2 次幫助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7 年度偵字第4903號、107 年度偵 字第5458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188 號、108 年度偵字第64 47號),與本案起訴部分(107 年偵緝字第513 號、108 年 偵字第458 號、108 年度偵字第1199號),有前述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審酌被告分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關帳戶供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助長詐欺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並致使如附表一 、二所示被害人因而遭騙匯款,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 正犯平添困擾、助長犯罪;再考量本件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為 16人,遭受詐騙損失之金額合計達58萬6,149 元,附表二所 示被害人為3 人,遭受詐騙損失金額合計達273 萬元,可見 被告行為之危害非淺,並對社會互信造成負面影響,且其迄 未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之損失表示歉意,亦未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兼衡被告於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是大學肄 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月入約4 、5 萬元、家中
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因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期間接 近、手法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 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 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 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 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 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 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 意旨參考)。查被告既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則對於共 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併為 沒收之宣告;另本案亦查無被告有犯罪所得,自亦無庸諭知 沒收,均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周韋志、蔡宗聖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一(被告提供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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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詐騙手法 │匯款日期及金│匯入金融帳戶│ 備 註 │
│號│被害人│ │額 │(帳戶申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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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素珠│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10月5日│安泰商業銀行│107 年度偵緝字│
│ │ │106 年10月5 日11時│13時25分許,│:000-000000│第513 號起訴部│
│ │ │32分許,以門號0903│8萬元 │00000000號(│分 │
│ │ │829483號撥打電話予│(不含匯費30│張立展) │ │
│ │ │告訴人許素珠,佯稱│元) │ │ │
│ │ │係其孫女婿,急需用│ │ │ │
│ │ │錢云云,致許素珠陷│ │ │ │
│ │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 │ │
│ │ │間匯出款項。 │ │ │ │
├─┼───┼─────────┼──────┼──────┼───────┤
│2 │劉嘉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9月26日│第一商業銀行│108 年度偵緝字│
│ │ │106 年9 月24日16時│16時59分許,│:000-000000│第188 號併案部│
│ │ │前某時,在網路上刊│3萬6000元 │52792號(施 │分 │
│ │ │登不實之借貸廣告,│(無手續費)│佑霖) │ │
│ │ │並留下門號00000000│(併辦意旨書│ │ │
│ │ │36號作為聯絡之用,│誤載為106年9│ │ │
│ │ │至施佑霖陷於錯誤,│月26日16時40│ │ │
│ │ │而將其所有之第一商│分,應予更正│ │ │
│ │ │業銀行劍潭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
│ │ │及密碼寄送予該詐騙│ │ │ │
│ │ │集團後,該詐騙集團│ │ │ │
│ │ │遂於網路上刊登不實│ │ │ │
│ │ │買賣IPHONE7 手機之│ │ │ │
│ │ │訊息,致劉嘉惟獲悉│ │ │ │
│ │ │上開手機訊息後,因│ │ │ │
│ │ │而陷於錯誤,而撥打│ │ │ │
│ │ │該詐騙集團所留之聯│ │ │ │
│ │ │絡方式,並依指示於│ │ │ │
│ │ │右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 │惟付款後未收到購買│ │ │ │
│ │ │之手機。 │ │ │ │
│ │ │ │ │ │ │
├─┼───┼─────────┼──────┼──────┤ │
│3 │鄧亦媜│詐騙手法同上,致鄧│106年9月26日│第一商業銀行│ │
│ │ │亦媜陷於錯誤,而撥│18時13分許,│:000-000000│ │
│ │ │打該詐騙集團所留之│5000元 │52792號(施 │ │
│ │ │聯絡方式,並依指示│(無手續費)│佑霖) │ │
│ │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 │,惟付款後未收到購│ │ │ │
│ │ │買之手機。 │ │ │ │
├─┼───┼─────────┼──────┼──────┤ │
│4 │許文娟│詐騙手法同上,致許│106年9月26日│第一商業銀行│ │
│ │ │文娟陷於錯誤,而撥│18時25分許,│:000-000000│ │
│ │ │打該詐騙集團所留之│5000元(不含│52792號(施 │ │
│ │ │聯絡方式,並依指示│手續費15元)│佑霖) │ │
│ │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併辦意旨書│ │ │
│ │ │,惟付款後未收到購│誤載為106年9│ │ │
│ │ │買之手機。 │月26日18時20│ │ │
│ │ │ │分,應予更正│ │ │
│ │ │ │) │ │ │
├─┼───┼─────────┼──────┼──────┤ │
│5 │黃志祥│詐騙手法同上,致黃│106年9月26日│第一商業銀行│ │
│ │ │志祥陷於錯誤,而撥│17時29分許,│:000-000000│ │
│ │ │打該詐騙集團所留之│5000元 │52792號(施 │ │
│ │ │聯絡方式,並依指示│(無手續費)│佑霖) │ │
│ │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併辦意旨書│ │ │
│ │ │,惟付款後未收到購│誤載為106年 │ │ │
│ │ │買之手機。 │9月26日17時 │ │ │
│ │ │ │28分,應予更│ │ │
│ │ │ │正) │ │ │
│ │ │ ├──────┤ │ │
│ │ │ │106年9月26日│ │ │
│ │ │ │17時46分許,│ │ │
│ │ │ │5000元 │ │ │
│ │ │ │(無手續費)│ │ │
├─┼───┼─────────┼──────┼──────┤ │
│6 │陳韋銘│詐騙手法同上,致陳│106年9月26日│第一商業銀行│ │
│ │ │韋銘陷於錯誤,而撥│16時37分許,│:000-000000│ │
│ │ │打該詐騙集團所留之│5000元(無手│52792號(施 │ │
│ │ │聯絡方式,並依指示│續費) │佑霖) │ │
│ │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併辦意旨書│ │ │
│ │ │,惟付款後未收到購│誤載為106年 │ │ │
│ │ │買之手機。 │9月26日16時 │ │ │
│ │ │ │36分,應予更│ │ │
│ │ │ │正) │ │ │
├─┼───┼─────────┼──────┼──────┤ │
│7 │陳宛昀│詐騙手法同上,致陳│106年9月26日│第一商業銀行│ │
│ │ │宛昀陷於錯誤,而撥│16時23分, │:000-000000│ │
│ │ │打該詐騙集團所留之│5000元 │52792號(施 │ │
│ │ │聯絡方式,並依指示│(不含手續費│佑霖) │ │
│ │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15元) │ │ │
│ │ │,惟付款後未收到購├──────┤ │ │
│ │ │買之手機。 │106年9月26日│ │ │
│ │ │ │16時36分許,│ │ │
│ │ │ │5000元 │ │ │
│ │ │ │(不含手續費│ │ │
│ │ │ │15元) │ │ │
│ │ │ │(併辦意旨書│ │ │
│ │ │ │誤載為106年 │ │ │
│ │ │ │9月26日16時 │ │ │
│ │ │ │30分,應予更│ │ │
│ │ │ │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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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榮宗│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106年10月2日│兆豐商業銀行│107 年度偵字第│
│ │ │6 年9 月28日16時許│12時16分許,│:000-000000│5458號併案部分│
│ │ │前某時,在網路上刊│25萬元(不含│53047號(張 │ │
│ │ │登不實之借貸廣告,│匯費30元) │進忠) │ │
│ │ │並留下被告所有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作為聯│ │ │ │
│ │ │絡之用,至張進忠陷│ │ │ │
│ │ │於錯誤,而將其所有│ │ │ │
│ │ │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
│ │ │及密碼寄送予該詐騙│ │ │ │
│ │ │集團後,該詐騙集團│ │ │ │
│ │ │遂於106 年9 月30日│ │ │ │
│ │ │15時8 分許,撥打電│ │ │ │
│ │ │話與劉榮宗,自稱係│ │ │ │
│ │ │其友人詹正君,佯稱│ │ │ │
│ │ │貨款不足急需用錢欲│ │ │ │
│ │ │借款周轉云云,致劉│ │ │ │
│ │ │榮宗陷於錯誤,於右│ │ │ │
│ │ │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 │ │ │ │ │ │
├─┼───┼─────────┼──────┼──────┼───────┤
│9 │陳琦珊│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106年9月29日│玉山商業銀行│107 年度偵字第│
│ │ │於106 年9 月27日前│20時24分許,│帳號000-0000│4903號併案部分│
│ │ │某時,在網路上刊登│29,985元(不│000000000號 │ │
│ │ │不實之租用帳戶廣告│含手續費15元│(郭英佑) │ │
│ │ │,並留下被告所有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作為│ │ │ │
│ │ │聯絡之用,至郭建甫│ │ │ │
│ │ │陷於錯誤,而將其胞│ │ │ │
│ │ │弟郭英佑所有之玉山│ │ │ │
│ │ │商業銀行帳號808-02│ │ │ │
│ │ │00000000000 號及彰│ │ │ │
│ │ │化商業銀行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 │ │
│ │ │碼寄送予該詐騙集團│ │ │ │
│ │ │後,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 │遂於106 年9 月29日│ │ │ │
│ │ │18時1 分許,撥打電│ │ │ │
│ │ │話予陳琦珊,自稱係│ │ │ │
│ │ │百威旅行社之人員,│ │ │ │
│ │ │佯稱因團費扣錯,誤│ │ │ │
│ │ │設為12期,需解除設│ │ │ │
│ │ │定云云,致陳琦珊陷│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 │ │匯出款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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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明燁│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106年9月29日│玉山商業銀行│ │
│ │ │手法取得郭英佑所有│21時38分許,│帳號000-0000│ │
│ │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30,000元(不│000000000號 │ │
│ │ │卡及密碼後,於106 │含手續費15元│(郭英佑) │ │
│ │ │年9 月29日20時許,│) │ │ │
│ │ │撥打電話予張明燁,│ │ │ │
│ │ │自稱係網拍客服人員│ │ │ │
│ │ │,佯稱因訂單重複,│ │ │ │
│ │ │扣款誤設為12期,需│ │ │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張│ │ │ │
│ │ │明燁陷於錯誤,於右│ │ │ │
│ │ │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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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曾翠芬│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106年9月29日│玉山商業銀行│ │
│ │ │手法取得郭英佑所有│21時54分許,│帳號000-0000│ │
│ │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28,024元(不│000000000號 │ │
│ │ │卡及密碼後,於106 │含手續費15元│(郭英佑) │ │
│ │ │年9月29日21時許, │) │ │ │
│ │ │撥打電話予曾翠芬,├──────┤ │ │
│ │ │自稱係網拍客服人員│106年9月29日│ │ │
│ │ │,佯稱因訂單錯誤,│21時57分許,│ │ │
│ │ │扣款誤設為24期,需│2,005元(不 │ │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曾│含手續費15元│ │ │
│ │ │翠芬陷於錯誤,於右│) │ │ │
│ │ │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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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張書愷│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106年9月29日│玉山商業銀行│ │
│ │ │手法取得郭英佑所有│22時30分許,│帳號000-0000│ │
│ │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10,112元(不│000000000號 │ │
│ │ │卡及密碼後,於106 │含手續費15元│(郭英佑) │ │
│ │ │年9月29日21時50分 │)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張書│ │ │ │
│ │ │愷,自稱係中國信託│ │ │ │
│ │ │客服人員,佯稱因操│ │ │ │
│ │ │作錯誤,誤設為12期│ │ │ │
│ │ │,需解除設定云云,│ │ │ │
│ │ │致張書愷陷於錯誤,│ │ │ │
│ │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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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許季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106年10月1日│彰化商業銀行│ │
│ │ │手法取得郭英佑所有│17時27分許,│帳號000-0000│ │
│ │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19,985元(無│0000000000號│ │
│ │ │卡及密碼後,於106 │手續費)、 │(郭英佑) │ │
│ │ │年10月1 日17時3 分├──────┤ │ │
│ │ │許,撥打電話予許季│106年10月1日│ │ │
│ │ │庭,自稱係百威旅行│18時35分許,│ │ │
│ │ │社,佯稱因內部作業│8,088元(不 │ │ │
│ │ │疏失,致多扣款1 次│含手續費15元│ │ │
│ │ │,需取消設定云云,│) │ │ │
│ │ │致許季庭陷於錯誤,│ │ │ │
│ │ │於右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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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方俐閔│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106年10月1日│彰化商業銀行│ │
│ │ │手法取得郭英佑所有│20時9分許, │帳號000-0000│ │
│ │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25,985元(不│0000000000號│ │
│ │ │卡及密碼後,於106 │含手續費15元│(郭英佑) │ │
│ │ │年10月1 日19時許,│) │ │ │
│ │ │撥打電話予方俐閔,│ │ │ │
│ │ │自稱係OB嚴選客服人│ │ │ │
│ │ │員,佯稱因訂單搞錯│ │ │ │
│ │ │,致扣款錯誤,需取│ │ │ │
│ │ │消設定云云,致方俐│ │ │ │
│ │ │閔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 │ │時間匯出款項。 │ │ │ │
├─┼───┼─────────┼──────┼──────┤ │
│15│邱政閔│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106年10月1日│彰化商業銀行│ │
│ │ │手法取得郭英佑所有│18時00分許,│帳號000-0000│ │
│ │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20,985元(不│0000000000號│ │
│ │ │卡及密碼後,於106 │含手續費15元│(郭英佑) │ │
│ │ │年10月1 日17時10分│) │ │ │
│ │ │許,撥打電話予邱政│ │ │ │
│ │ │閔,假冒三民書局及│ │ │ │
│ │ │郵局客服人員,佯稱│ │ │ │
│ │ │因訂單操作錯誤,需│ │ │ │
│ │ │取消設定云云,致邱│ │ │ │
│ │ │政閔陷於錯誤,於右│ │ │ │
│ │ │列時間匯出款項。 │ │ │ │
├─┼───┼─────────┼──────┼──────┤ │
│16│吳柏寬│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106年10月2日│彰化商業銀行│ │
│ │ │手法取得郭英佑所有│19時42分許,│帳號000-0000│ │
│ │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9,980元(不 │0000000000號│ │
│ │ │卡及密碼後,於106 │含手續費15元│(郭英佑) │ │
│ │ │年10月1 日19時19分│) │ │ │
│ │ │許,撥打電話予被害│ │ │ │
│ │ │人吳柏寬,自稱係雄│ │ │ │
│ │ │獅旅行社、台新銀行│ │ │ │
│ │ │客服人員,佯稱因信│ │ │ │
│ │ │用卡誤刷,需取消設│ │ │ │
│ │ │定云云,致吳柏寬陷│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 │ │匯出款項。 │ │ │ │
└─┴───┴─────────┴──────┴──────┴───────┘
附表二(被告提供帳戶部分):
┌─┬───┬─────────┬──────┬──────┬───────┐
│編│告訴人│詐騙手法 │匯款日期及金│匯入金融帳戶│ 備 註 │
│號│被害人│ │額(不含匯費│(帳戶申設人)│ │
│ │ │ │) │ │ │
├─┼───┼─────────┼──────┼──────┼───────┤
│1 │蕭永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7年6月25日│中國信託商業│108 年度偵字第│
│ │ │106 年9 月1 日下午│12時22分許,│銀行:822-00│458 號、1199號│
│ │ │某時,撥打電話予告│25萬元 │000000000000│起訴部分 │
│ │ │訴人蕭永享,佯稱將├──────┤號(張惠萍)│ │
│ │ │成為男女朋友取得信│107年6月26日│ │ │
│ │ │任之後,陸續佯稱清│11時46分許,│ │ │
│ │ │償債務、與客人吵架│7萬元 │ │ │
│ │ │打人須賠償、公司轉├──────┤ │ │
│ │ │換部門須賠償服裝費│107年6月27日│ │ │
│ │ │,致蕭永享陷於錯誤│11時55分許,│ │ │
│ │ │,而於右列時間匯出│8萬元 │ │ │
│ │ │款項。 │ │ │ │
├─┼───┼─────────┼──────┼──────┤ │
│2 │徐先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7年7月16日│中國信託商業│ │
│ │ │107 年6 月10日8 時│13時42分許,│銀行:8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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