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93號
TCDM,89,交附民,93,20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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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      MASTE
  原告      MASTE
  原告      MASTE
  原告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邢豫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告      貴禾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三八一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謝吳貴枝
  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柯清田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許 金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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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貴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