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 MASTE 原告 MASTE 原告 MASTE 原告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邢豫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告 貴禾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三八一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謝吳貴枝 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柯清田 被告 甲○○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許 金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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