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51號
CTDM,108,交附民,51,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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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張遠興
      葉柔蓁(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張淙義(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張泳冠(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張淙羨(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許振紘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愛可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章晚蓉

訴訟代理人 陳思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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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可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