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2755號
CTDM,108,交簡,2755,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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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清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清水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宋清水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0毫克 ,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378號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前案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核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規定,參酌被告前次受執 行之罪亦係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足徵其並未因前案刑 罰之執行知所警惕,其輕忽之心態具特別惡性;且酒駕對公 眾往來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嚴加遏止以防衛社會 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以資懲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除前開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 重複評價外,被告於98年、102 年、103 年間均有因酒後駕 車之公共危險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7 萬 元、有期徒刑2 月、3 月、4 月確定,本案為被告第6 次犯 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等情,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詎其仍不知警惕,猶執意於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1.10毫克之情形下,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違反交通 秩序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造成實害, 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801號
被 告 宋清水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清水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於108年9月21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 (22)日9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 3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行車不穩而為 警攔查,並於同日11時4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1.10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清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宋清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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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