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2704號
CTDM,108,交簡,2704,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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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2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福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福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確定」更正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被告蔡福元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 ,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114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前案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 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規定,參酌被告前次受執行之罪 亦係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足徵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 執行知所警惕,其輕忽之心態具特別惡性;且酒駕對公眾往 來及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嚴加遏止以防衛社會必 要,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以資懲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仍冒然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 ,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 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且幸未肇事產生實害,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 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232號
被 告 蔡福元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福元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並於107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 知悔改,於108年7月27日19時25分許,在高雄市仁武區大灣 國中附近某薑母鴨店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 區○○路0○0號前,因警方執行路檢勤務為警攔查,而於同 日23時3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福元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蔡福元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梁 詠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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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