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911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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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陳蘭香(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國亮(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國雄(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國忠(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枝(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花(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麗(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秀(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庭瑋(即張双來【為張國義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張荔婕(即張双來【為張國義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姜勝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蘭香張國亮張國雄、張國忠、張美枝、張美花張美麗張美秀張庭瑋張荔婕為原告張双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双來於民國107年5月2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陳蘭香及其子女張國亮、張 國雄、張國義、張國忠、張美枝、張美花張美麗張美秀 為原告張双來之繼承人,惟張國義於82年9 月2 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張庭瑋張荔婕,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 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0 至289 頁 )。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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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