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陳蘭香(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國亮(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國雄(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國忠(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枝(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花(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麗(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美秀(即張双來之繼承人) 張庭瑋(即張双來【為張國義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張荔婕(即張双來【為張國義之繼承人】之繼承人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姜勝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蘭香、張國亮、張國雄、張國忠、張美枝、張美花、張美麗、張美秀、張庭瑋、張荔婕為原告張双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二、本件原告張双來於民國107年5月2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陳蘭香及其子女張國亮、張 國雄、張國義、張國忠、張美枝、張美花、張美麗、張美秀 為原告張双來之繼承人,惟張國義於82年9 月2 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張庭瑋、張荔婕,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 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0 至289 頁 )。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 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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