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911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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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黃宋有妹(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黃鶴明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黃鶴宗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黃鶴春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黃鶴國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簡嘉良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簡嘉政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李黃紅杏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黃阿葉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英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

      簡光輝(簡彭騫之承受訴訟人)

      簡彭亮(簡彭騫之承受訴訟人)

      江簡淑香(簡彭騫之承受訴訟人)

      簡淑娥(簡彭騫之承受訴訟人)

      簡淑月(簡彭騫之承受訴訟人)

      簡淑貞(簡彭騫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姜勝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宋有妹、黃鶴明黃鶴宗黃鶴春黃鶴國簡嘉良簡嘉政李黃紅杏黃阿葉黃秀英為原告黃阿貴之承受訴訟人;由簡光輝、簡彭亮、江簡淑香、簡淑娥簡淑月簡淑貞為原告簡彭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阿貴於民國107年6月6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黃宋有妹及其子女黃鶴明黃鶴宗黃鶴春黃鶴國、簡黃紅棗李黃紅杏黃阿葉黃秀英為原告黃阿貴之繼承人,惟簡黃紅棗於民國91年11月 19日死亡,又簡黃紅棗之繼承人為簡嘉良簡嘉政,此有除 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31至249頁);原告簡彭騫於108年6月6日死亡 ,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子女簡光輝、 簡彭亮、江簡淑香、簡淑娥簡淑月簡淑貞為原告簡彭騫 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至203頁)。是以,爰依職 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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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