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24號
TYDV,108,除,32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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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葉修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9 月30日屆滿( 108 年9 月28日、29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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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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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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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黎志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8年5月15日 │22,400元 │GV0五九四一0│ │
│1 │ │明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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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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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