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羅晟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卷宗、108 年6 月12日公告之裁定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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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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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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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黃麗書 │渣打商業銀行龜山分│108年1月15日 │30,000元 │AA四三六四六五│羅晟│
│1 │ │行 │ │ │七 │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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