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7號
原 告 陳丁發
被 告 曾嘉漢(即曾增富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嘉漢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4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7,6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