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47號
TYDV,108,重訴,54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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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7號
原   告 陳丁發 


被   告 曾嘉漢(即曾增富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嘉漢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4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7,6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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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