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34號
TYDV,108,重訴,534,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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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陸佰捌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
零壹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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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