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89號
TYDV,108,重訴,489,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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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   告 連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游英俊 
      白采右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 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當 庭裁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萬5,43 7 元後,原告卻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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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