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22號
TYDV,108,重訴,222,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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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林呈隆 
送達代收人 周鴻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金盞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
222 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929,65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10,6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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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