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巫秀僊
被 告 鍾桂鳳
巫秀儷
巫秀美
宋楚蘭
宋荻榮
宋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巫新竹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10
筆計新臺幣(下同)776 萬8,908 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
例1/5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5 萬3,782 元(計算式:
7,768,908 ×1/5 =1,553,78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