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34號
TYDV,108,重家繼訴,34,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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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巫秀僊 
被   告 鍾桂鳳 
      巫秀儷 
      巫秀美 
      宋楚蘭 
      宋荻榮 
      宋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巫新竹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10
筆計新臺幣(下同)776 萬8,908 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
例1/5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5 萬3,782 元(計算式:
7,768,908 ×1/5 =1,553,78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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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