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桃園總醫院、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
公司、伯恩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醫字第3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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