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73號
TYDV,108,訴,673,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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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煜麒 
      陳贊升 

      吳政謙 
      陳柏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文國 
      古金登 

      羅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6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5,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任1 人繳納即可),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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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