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告 黃君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稚富水產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0267 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
繳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 萬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