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33號
TYDV,108,訴,2433,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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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3號
原   告 王鐿峻 


被   告 陳佩瑜 

      葉宜嫻即安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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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