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許惠瑜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4萬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3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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