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56號
TYDV,108,訴,2356,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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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6號
原   告 巨寶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被   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20,3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 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存本院卷)。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各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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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寶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