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56號
TYDV,108,訴,2356,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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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6號
原   告 巨寶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被   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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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寶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