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95號
TYDV,108,訴,2295,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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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⑹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422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7,922元;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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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