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42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7,92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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