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95號
TYDV,108,訴,2295,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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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42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7,92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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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