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徐毓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吳萬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
值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600,500 元,
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見108 年度壢司簡調字卷第57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60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預繳之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