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張心慈
王聖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王守志
訴訟代理人 王陳美玉
被 告 王進財
王守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玉如
被 告 呂金美
呂金木
王淑美
王羚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