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00號
TYDV,108,補,800,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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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羅苡僑 
訴訟代理人 王啟任 律師
      張庭  律師
被   告 鍾羅美蘭

      鍾興利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分公司
上 一 人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宋滿華  住同上
被   告 科學城不動產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清福  住同上
被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盧阿水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羅美蘭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
59,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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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學城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