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蘇郁雯
徐鳳嬌
兼共同送
達代收人 鄧清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確認管委會決
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27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
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571號裁定廢棄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新臺幣(下同)8,745,612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7,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