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昕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昕儀
原 告 吳致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皇文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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