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告 梁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83,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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