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46號
TYDV,108,補,104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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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虞興蘭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柏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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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