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33號
TYDV,108,補,1033,20191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告 黃丁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清英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