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58號
TYDV,108,聲,258,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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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葉穎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74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工程坐落房地之所有權人 ,就該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 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 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 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 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業經本院 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之 規定聲請閱覽卷宗,其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 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亦未提出其為房 地所有權人之證明,且其縱為工程坐落房地之所有權人,亦 僅得認聲請人或有事實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有何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 上利害關係存在,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 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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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