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游美有
相 對 人 游宏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重訴字第56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108 年重訴字第56號履行 贈與契約事件,欲明瞭民國108 年1 月22日、108 年5 月6 日、108 年6 月13日、108 年7 月29日、108 年9 月2 日共 5 次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 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是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之被告,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 於聲請狀中僅主張為明瞭開庭內容,然開庭筆錄已記載開庭 內容,自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說明其有何需聲請交付前開法庭 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無從認定聲 請人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及正 當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