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357號
TYDV,108,監宣,357,2019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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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游玉婷 
相 對 人 游正傑 
關 係 人 游靜婷 
      游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游明富之住所「桃園市○○區○○路000 號20樓6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20樓」;及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宣告游正傑(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游正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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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