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調字,108年度,720號
TYDV,108,消債調,720,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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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調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昱德即吳玉銘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程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之 管轄法院亦準用之,則上開認定住所之依據,於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之八調解案件中亦有其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三段, 有聲請人之聲請狀及租約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其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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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