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81號
TYDV,108,消債清,81,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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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榮芳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請說明聲請人之兩名子女分別有無另提供扶養費(請一併說 明扶養金額為何及是否固定提供)。
三、查聲請人於91年9 月9 日即於桃園市建築物拆除搬運工職業 工業退保,嗣後是否還有其餘薪資收入?
四、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開始積欠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自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期間有無 過清償紀錄?
五、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明細。
六、聲請人於調解筆錄陳稱現與太太及兩名子女同住,請說明該 房子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有無負擔房租、水電等開銷?若無 ,請說明主張必要支出費用以1 萬7,494 元計算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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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