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40號
TYDV,108,消債清,40,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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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文義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現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薪資證明、 政府相關補助函文、失業救助金、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 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債權人清冊 、債務人清冊。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4 年12月起迄今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二、法院裁定聲請人之更生方案,而嗣後毀諾。是聲請人應說明 前其履行困難情形、不可歸責事由(如收入減少等)及毀諾 時點、已還款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 核准失 業津貼、已還款之證明等相關文件),並請詳細說明聲請人 之熱炒店經營是因何原因而倒閉,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已有工作,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 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 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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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