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文賓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1.提出配偶之身分證明資料。
2.提出共同扶養母親韋碧涼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3.提出自己之107年度所得清單。
4.提出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
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
助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